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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3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