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3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