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汪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汪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15号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洪传敏,职务总经理。被告:汪斌,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大市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