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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甘定群与郑万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定群,郑万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137号原告:甘定群,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郑万森,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负责人:侯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定群诉被告郑万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定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万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定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定群撤回对被告郑万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甘定群承担。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