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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宇吉与陆顺君、杨志仁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100号原告杨某甲,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宇洋,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乙,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某乙,男,194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陆某乙、杨某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陆某乙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宇洋、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陆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杨某乙系父女关系。2002年12月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登记结婚,2003年6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置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4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2004年8月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生育一女陆某甲。后因夫妻关系不合,原告与被告陆某乙于2015年5月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陆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500元,401室房屋中属被告陆某乙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并在离婚后一周内被告陆某乙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手续。离婚后被告陆某乙有意拖延,致使401室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自2015年5月31日起在401室房屋中属被告陆某乙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被告陆某乙协助办理4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陆某乙未作答辩。被告杨某乙辩称,被告杨某乙部分出资与原告及被告陆某乙共同购置了401室房屋,故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杨某乙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陆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杨某乙系父女关系。2002年12月,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登记结婚,2003年6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置401室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2004年8月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生育一女陆某甲。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陆某乙外出不归。2015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陆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500元,401室房屋中属被告陆某乙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并在离婚后一周内被告陆某乙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手续。2015年1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房屋状况及产权人登记信息、离婚证及自愿离婚协议书、户籍资料,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系争401室房屋系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离婚,已无共有的基础,且在原告与被告陆某乙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属被告陆某乙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要求自2015年5月31日起在401室房屋中属被告陆某乙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被告陆某乙协助办理4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陆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被告陆某乙的产权份额自2015年5月31日起归原告杨某甲所有,被告陆某乙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6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