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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福田街道洛店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福田街道洛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洛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年春。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6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在该村俗称“山雨滩”地块动工建设,至2014年7月,建成公园一处,经现场勘测,水泥硬化面积715.9平方米。具体四至:东、南、西、北靠路。该地块为洛店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旱地643平方米,田坎62.4平方米,村庄10.5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福田街道洛店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715.9平方米的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没收义乌市福田街道洛店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71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义乌市福田街道洛店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715.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431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