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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梁建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周东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建波,周东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蒋新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敏仪,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建波,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东武,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建波、周东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案交通事故,先由周东武驾驶粤H×××××号轿车追尾由梁建波驾驶的粤47B**号二轮摩托车,致使粤47B**号二轮摩托车撞上莫海坚停放路边的粤H×××××号轿车,造成梁建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东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的莫海坚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莫海坚投保了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未向梁建波释明是否放弃对莫海坚或承保粤H×××××号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二审诉讼期间,梁建波明确表示不放弃追究对莫海坚或承保粤H×××××号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为保证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端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二审受理费463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陈国鑫审 判 员  李升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智君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