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中秀与谭建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秀,谭建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85号原告:刘中秀,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谭建敏,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秀诉被告谭建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秀于2016年3月15日,以暂时无法寻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秀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中秀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