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与谭见昌、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谭见昌,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6号数码大厦一层。负责人:林劲雄,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谭见昌,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法定代表人:吴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谭建昌、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为58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