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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水利部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与刘桂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水利部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刘桂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利部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住所地:迁西县洒河镇桃园村。法定代表:徐建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海中,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桂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鑫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颖、周丽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启霞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水利部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感光材料厂。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颖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