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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与江门和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江门和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刘炳炼,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和俽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和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4)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和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交罚款8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