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维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维护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784号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亚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肖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远安。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维护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维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成都川红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