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炳平诉被告罗辉荣、谢竺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平,罗辉荣,谢竺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356号原告陈炳平。被告罗辉荣。被告谢竺花。原告陈炳平诉被告罗辉荣、谢竺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原告介绍原告丈夫的妹妹谢时雨向被告罗辉荣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1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到期后,被告罗辉荣未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屋另外转让并交付给他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涉案房屋销售合同乙方、付款人均为谢时雨,并不是原告,故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炳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兰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