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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239号申请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淑贞,该公司员工。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经营者:梁永富。申请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9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佛山市顺德区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9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丽声百货批发部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