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吕金霖与康永保、李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霖,康永保,李会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吕金霖。被执行人康永保。被执行人李会莲,系康永保妻子。申请执行人吕金霖与被执行人康永保、李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康永保、李会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吕金霖借款1万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康永保给付了申请人吕金霖借款1万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