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润凯与武汉市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凯,武汉市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79号原告赵润凯,男,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赶生,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5号宝丰时代701室。原告赵润凯诉被告武汉市凌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润凯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润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交纳614元,由原告赵润凯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