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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62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出生。被告燕某某,女,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