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希美与陈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美,陈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张希美,女。被告:陈震,男。本院于受理原告张希美诉被告陈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晓萍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希美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