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曹印生与陈秀芬、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印生,陈秀芬,张建国,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33号原告:曹印生。委托代理人:曹俊梅。被告:陈秀芬。被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陈秀芬,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安大街县社家属楼1单元201号,系张建国的妻子。身份证号码:133030195903122002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印生与被告陈秀芬、张建国、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印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印生撤回对被告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