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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顾国正与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国正,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顾国正,男,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孟凡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国正与被执行人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国正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30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50元,合计人民币2772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宁莱玛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国正70000元,剩余203307.5元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