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淑芬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淑芬,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淑芬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乃林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全额冻结,至冻结金额为玖万肆仟伍佰元(¥949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