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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指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洪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赵本成,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2015)河执字第733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执字第733号一案指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