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时后密与张贵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后密,张贵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251号原告时后密。被告张贵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后密与被告张贵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后密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后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