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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杜锋与侯庆宽、张桂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锋,侯庆宽,张桂英,李兆书,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402号申请人杜锋。被执行人侯庆宽。被执行人张桂英。被执行人李兆书。被执行人张建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锋与被执行人侯庆宽、张桂英、李兆书、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四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济宁济宁惠联恒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庆宽、张桂英、李兆书、张建设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忠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