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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吴安军犯抢劫、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58号罪犯吴安军,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务农。原住贵州省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安军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缴纳)、罚金3000元(已缴纳)。于2008年12月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8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安军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安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