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功渭、九江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功渭,九江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黄功渭,男性,1950年9月26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冰。被执行人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60号中房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茂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黄功渭申请九江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浔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江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负责办理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