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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时XX、史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XX,史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XX,男,□□□□。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洪艳,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民,男,□□□□。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XX、史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XX及其辩护人洪艳,被告人史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XX、史民经预谋后欲行盗窃,二人事先准备了钢锯、钳子等作案工具,由时XX负责踩点后二人盗窃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24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南望京花园2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8000元)。2、2014年8月1日凌晨,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体育中学东侧被害人贾XX的建筑工地,盗窃该工地升降机电缆线180米(价值人民币10800元)。3、2014年7月18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巴塞罗那工地13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12000元)。4、2014年5月17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巴塞罗那工地6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130米(价值人民币8520元)。5、2014年7月23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生态园小区10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240米(价值人民币14400元)。6、2014年8月4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天城市广场小区21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6000元)。7、2014年7月28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晟宝龙B区11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6000元)。8、2014年9月20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白塔区晟宝龙B区15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250米(价值人民币10000元)。9、2014年6月13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文圣区万嘉国际小区,盗窃该小区升降机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13500元)。10、2014年5月25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宏伟区半山居小区,盗窃该小区升降机电缆线140米(价值人民币6650元)。11、2014年5月28日夜间、2014年6月10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宏伟区泰和祥小区2号楼,先后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260米(价值人民币10850元)。12、2014年5月4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文圣区宝莱蓝湾小区67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8100元)。13、2014年4月4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文圣区红星美凯龙工地,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80米(价值人民币8320元)。14、2014年6月24日夜间,二被告人蹿至辽阳市文圣区泛美华庭3期4号楼,盗窃该楼升降机电缆线210米(价值人民币9450元)。案发后,被告人时XX、史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XX、史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时XX、史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XX、王XX、徐X、狄XX、祁XX、贾XX、高XX、绍XX、张XX、李XX、王XX、张XX、赵XX的证言,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焚烧电缆现场照片,录像截图,物证钢锯一把、钳子一把等证据。被告人时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与史民一起盗窃了望京花园工地及外环学校附近的工地,共两起,其余没有盗窃。被告人史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与时XX实施了起诉指控的前两起盗窃,其余没有盗窃;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受到了公安人员的殴打所做的不属实的笔录。被告人时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时XX盗窃14起证据不足,除被告人时XX供述的犯罪事实,其余指控仅有被告人史民在公安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4日夜间,被告人时XX、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南望京花园2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000元。2、201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时XX、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体育中学东侧的建筑工地,锯断该工地升降机电缆,盗走18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800元。3、2014年4月4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文圣区红星美凯龙工地,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8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320元。4、2014年5月4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文圣区宝莱蓝湾小区67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100元。5、2014年5月17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巴塞罗那工地6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1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520元6、2014年5月25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宏伟区半山居小区,锯断该小区升降机电缆,盗走1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650元。7、2014年5月28日夜间、2014年6月10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宏伟区泰和祥小区2号楼,先后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共盗走26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850元。8、2014年6月13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文圣区万嘉国际小区,锯断该小区升降机电缆,盗走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500元。9、2014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文圣区泛美华庭3期4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2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9450元。10、2014年7月18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巴塞罗那工地13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2000��。11、2014年7月23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生态园小区10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2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400元。12、2014年7月28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晟宝龙B区11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000元。13、2014年8月4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天城市广场小区21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000元。14、2014年9月20日夜间,被告人史民蹿至辽阳市白塔区晟宝龙B区15号楼,锯断该楼升降机电缆,盗走2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时XX、史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时XX共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18800元,被告人史民共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13259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高XX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5日5时30分发现中南望京花园商业中心2号楼的电缆线被割断盗走,共计长200米。2、证人贾XX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日1时许,在白塔区体育学校东面工地,打更的老头说9号楼的电灯灭了,喊我去看,发现升降机的电缆线被人盗走约180米。3、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4日晚8时,红星美凯龙工地停工,升降机还能正常使用,5日早上,发现升降机电缆被锯断,盗走80米。4、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4日在文圣区宝莱蓝湾国际施工工地67号楼升降机电缆被盗,共计120米。5、证人狄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8日早上发现巴塞罗那建筑工地6号楼升降机的电缆和一条电源线被锯断盗走,共长130米。6、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5日17时45分许,宏伟区半山居小区施工工地停工休息的,第二天早上发现电缆线被盗,一共丢失140米。7、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8日和6月10日夜,在辽化塑料厂北泰和祥小区建筑工地,升降机的电缆被割断盗走,第一次被盗200米,第二次被盗60米。8、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3日夜间,文圣区襄平大街98号万嘉国际建筑工地升降机电缆被割断盗走,共计200米。9、证人绍XX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4日晚,泛美华庭3期4号楼升降机的电缆线被割断盗走,二根共计210米。10、证人祁XX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9日早6时许,发现巴塞罗那工地13号楼升降机的两条电缆线被割断盗走,共计200米。11、证人徐X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3日生态园小区建筑工地10号楼升降机的电缆被割断,被盗240米。12、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5日凌晨,中天城市广场21号楼施工电梯正在使用的随行电缆线被人割断,盗走150米。13、证人金XX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9日5时许,晟宝龙B区二期打更的王XX告诉我工地11号楼的电缆被盗了,我到11号楼周围查看,没有发现异常,经理来后报警了。被盗电缆两根,每根约70多米,共计150米左右。9月21日早上发现,晟宝龙工地15号、16号楼的升降机电缆被割断盗走,共计约250米。14、被告人时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通过老乡认识的史民,我告诉他我叫于XX,我和史民在2014年6、7月份的时候一起盗窃,一般是晚上11点左右,总共四起。在千山酒厂的工地、南郊街与民主路交通岗南面附近的一个工地这两次被人发现了,没有偷到东西,在南郊街鑫鑫体育馆旁边的一个工地、三里庄市场西边的一个工地,盗窃电缆线,盗窃后在外环的一个垃圾堆用火将电缆外皮烧掉后,史民找地方将电线变卖,分给我2140元。15、被告人史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晚10时至凌晨1时许,我和一个叫于XX的男子一同盗窃在建工地的电缆线。他对辽阳熟悉,负责踩点、放风,我负责用钢锯和钳子把电缆弄断,用自行车和三轮车运走,然后我们在野外把外皮烧掉,��铜芯卖给废品收购站,一共卖了3万多元,我分1万。我和于XX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襄平蓝庭建筑公司上把一在建楼的升降机电缆锯断后偷走;5月和7月在白塔区巴塞罗那工地分别盗窃了二个楼的升降机电缆;7月和9月在晟宝龙广场的工地上分别盗窃了二次升降机电缆;7月左右在中南望京工地上盗窃了二次升降机电缆;8月左右在森林公安附近的一个工地(南生态园小区)盗窃了二次升降机电缆;在白塔区西菜市附近(中天城市广场)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宏伟区半山居小区的工地上盗窃了一次升降机电缆;在宏伟区龙翔小区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在宏伟区政府东附近小打白村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一次电缆;在宏伟区怡景花园小区工地上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在文圣区中南新城公司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文圣区瀚博壹品工地盗窃一次电缆;万嘉���际工地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泛美华庭北的一个工地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金域明珠工地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凯旋门广场工地盗窃一次升降机电缆。16、鉴定意见,证明各工地被盗电缆线的价值。17、扣押清单,证明作案工具依法被扣押。18、辨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史民辨认出作案的现场及工具。19、焚烧电缆现场照片、录像截图,证明二被告人盗窃电缆线后将外皮焚烧及二人作案时采用的交通工具。20、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21、抓捕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22、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年龄等自然情况。23、物证钢锯一把、钳子一把,证明作案工具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时XX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史民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XX与史民共同盗窃14起,被告人时XX供述前2起犯罪事实,其余指控仅有被告人史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史民无正当理由,当庭翻供,且供述前后矛盾,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史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时XX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被告人史民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罗 丹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