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013陈义兵与吴云东、张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兵,吴云东,张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1013号原告陈义兵。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东。被告张天虹。原告陈义兵与被告吴云东、张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义兵的委托代理人潘浩东以及被告吴云东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张天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吴云东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起,被告吴云东因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5年8月12日,共计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据四份。另,被告张天虹与吴云东系夫妻关系,对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义兵为证明其主张,出具了以下证据:借据四份,证明被告吴云东分别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8月20日借款4万元,2015年2月17日借款2万元,2015年8月12日借款1万元,合计借款12万元的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吴云东、张天虹系夫妻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到庭被告吴云东质证认为,2015年8月12日借据中的1万元系利息,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吴云东辩称,其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待经济好转后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吴云东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天虹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8月12日,被告吴云东分四次合计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据四份。被告吴云东、张天虹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款发生后,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张天虹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吴云东向原告借款12万元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吴云东归还借款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因被告吴云东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对此被告吴云东应当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审理中被告吴云东辩称2015年8月12日借据中的1万元系利息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吴云东并未就其辩称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且原告对该主张予以否认,故对被告吴云东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张天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因被告吴云东、张天虹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天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云东、张天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陈义兵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以减半收取),由被告吴云东、张天虹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彦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