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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韩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安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寿,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英,女,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韩英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