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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海燕与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海燕,郭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8号原告南海燕。被告郭翠,成年,原告南海燕诉被告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