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海燕与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海燕,郭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8号原告南海燕。被告郭翠,成年,原告南海燕诉被告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