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明志、周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明志,周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85号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明志,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志、周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卢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