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有卫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517号罪犯钱有卫,男,1966年1月9日生,傣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有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1年4月29日、2012年6月29日、2013年8月30日、2014年12月4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钱有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有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有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有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