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金环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环,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878号原告张金环,系原郑州市二七区亚太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明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项目部,。负责人:邢晓斌,项目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原告张金环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环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项目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余额5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惠红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人民陪审员 李青青二〇一六年三月是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