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美英赌博罪2016刑初32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初至2015年12月10日间,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郭村51号之一无名小食店门口,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5年12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某,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3580元,34人的投注单据3张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缴获的收据、赌资、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陈某、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涉案赌资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萌梁绮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