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415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东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