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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京华钢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京华钢材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673号之一原告临沂市京华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兰墩村。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355号原告临沂市京华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6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