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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吴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301号原告鲁某某,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吴鲁某某,女,199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鲁某某诉被告吴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鲁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