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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晓东、王金祥、冷锋与陈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王金祥,冷锋,陈宝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472号原告王晓东,女,住安达市。原告王金祥,男,住甘南县。原告冷锋,男,住安达市。被告陈宝松,男,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与被告陈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王晓东负担13.00元、原告王金祥负担13.00元、原告冷锋负担12.00元。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