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晓东、王金祥、冷锋与陈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王金祥,冷锋,陈宝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472号原告王晓东,女,住安达市。原告王金祥,男,住甘南县。原告冷锋,男,住安达市。被告陈宝松,男,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与被告陈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东、王金祥、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王晓东负担13.00元、原告王金祥负担13.00元、原告冷锋负担12.00元。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