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瞿雪云与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雪云,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瞿雪云。委托代理人韩晓春。被执行人许伟。瞿雪云与许伟、张金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赔偿瞿雪云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85711.73元,扣除保险公司的垫付款10000元,还应给付瞿雪云75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许伟赔偿瞿雪云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0950.65元,扣除其已支付瞿雪云的600元,还应给付瞿雪云30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瞿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1214元,瞿雪云负担414元,许伟负担560元,张金岐负担2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