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424民初902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葛某某,女。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海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上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