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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谢军与丁连毛、吕文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连毛,谢军,吕文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连毛。委托代理人:张宏军,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谈贵宝,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军。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吕文山。再审申请人丁连毛因与被申请人谢军、吕文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连毛申请再审称:(一)丁连毛与吕文山之间并没有书面委托合同,谢军与吕文山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能直接约束丁连毛和谢军。一、二审判决将谢军与吕文山之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强加于丁连毛,违反了合同自愿的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丁连毛与吕文山、谢军口头约定丁连毛出售涉案房屋的净得价是33万元,不是收条中谢军与吕文山约定的26.2万元。(三)二审法院未对丁连毛提交的同一小区案外人房屋买卖价款的证据进行开庭质证,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谢军提交意见称:吕文山受丁连毛委托出售涉案房屋,房屋买卖的过程及房屋价款的确定均系丁连毛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由丁连毛亲自交付,谢军已经装修并入住至今,缴纳了后续物业费、住宅维修基金等费用,丁连毛从未对谢军的上述行为提出异议。综上,请求驳回丁连毛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吕文山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的买卖及房屋价款的确定均系丁连毛本人的意思,房屋交付的手续均由丁连毛签字并办理,吕文山仅作为中间人赚取费用。综上,请求驳回丁连毛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吕文山与谢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对丁连毛具有法律拘束力。理由如下:1、委托关系的形成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本案中,虽然丁连毛与吕文山并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丁连毛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口头委托吕文山出售涉案房屋,吕文山对此亦不否认。因此,丁连毛以其与吕文山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关系,不能成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吕文山接受丁连毛委托后,于2012年1月17日向谢军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武将新居5幢203室购房定金贰万元正,购房总价贰拾陆万贰仟元正。注:①交易中维修基金、水电押金、装潢押金、物业费等所有由乙方支付。②交易中心1%的购卖税由乙方支付。③房产证工本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吕文山2012年1月17日乙方谢军2012年1月17日”上述文字虽名为收条,但具有交易房屋的明确信息、价格、出卖人、买受人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房屋维修基金、水电押金、装潢押金、物业费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给付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应视为吕文山与谢军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了协议。嗣后,丁连毛收取吕文山转交的购房款21万元。2012年2月21日,丁连毛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谢军,与谢军共同办理了物业、装修等手续的交接事宜,吕文山亦在场见证。丁连毛称吕文山无权与谢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涉案房屋,但丁连毛收取了谢军所付购房款,并自行履行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应当视为其对吕文山具有出售涉案房屋权限的认可。故吕文山作为受托人与谢军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可直接约束丁连毛与谢军。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丁连毛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无不当。(二)关于涉案房屋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丁连毛主张其与吕文山口头约定房屋出售价是33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而吕文山与谢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格为26.2万元,该约定对丁连毛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丁连毛不接受此价格,则应与谢军就房屋价格达成新的合意,或拒绝向谢军交付房屋。事实上,丁连毛既未举证证明与谢军达成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3万元,也不能对吕文山与谢军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其主动向谢军交付房屋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出售价为26.2万元,并无不当。丁连毛称其在二审中提交了同一小区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小区的房价,二审法院未对该证据进行开庭质证属于程序违法。对于该证据,二审法院已组织质证,谢军已发表质证意见,该事实有谈话笔录在案为证。故丁连毛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丁连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连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