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赵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赵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柳彬。委托代理人:阮庆华。委托代理人:曹喆。被告:赵陪,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赵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