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4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植,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成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愿意继续维持一个美好完整的家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博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