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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朋祥、刘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朋祥,刘晓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庄伟伟,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祥。被告刘晓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王朋祥、被告刘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朋祥、被告刘晓芹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