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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帮燕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帮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17号罪犯郑帮燕,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原住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号。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帮燕,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三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福泉市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书、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2)福刑初字第88号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评估意见表及郑帮燕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帮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三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帮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