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有川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川,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6民初76号原告:杨有川。被告:王磊。原告杨有川与被告王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有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有川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进行皮毛生意来往,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1765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问题需要调查核实:原被告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217650元的事实依据。原告围绕本案调查问题举证如下:证据(1)2014年被告王磊出具的欠条三张,货款合计105000+89950+19200=214150(元),被告王磊已经支付101000元,尚欠113150元;证据(2)2015年被告王磊出具的欠条两张,货款合计85500+29000=114500(元),被告王磊已经支付10000元,尚欠104500元。2014年和2015年共计尚欠的货款为113150+104500=217650(元)。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原告举证(1)(2)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到2015年5月期间,被告王磊多次购买原告杨有川滩羊褥子,累计欠款217650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该欠款被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王磊与原告杨有川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王磊多次购买原告杨有川的滩羊褥子,拖欠原告货款2176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磊偿还原告杨有川货款217650元。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2297.5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