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雷胜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胜桥,男。辩护人丁世英,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胜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胜桥及其辩护人丁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雷胜桥驾驶鄂J722**号小客车从罗田县凤山镇往大河岸镇方向行驶,行至大河岸镇罗家咀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王某某相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雷胜桥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目击车辆追赶拦截后返回。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雷胜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材料、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胜桥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胜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胜桥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驾车离开现场是为了去找医生施救,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胜桥返回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雷胜桥驾驶鄂J722**号小客车从罗田县凤山镇往大河岸镇方向行驶,行至大河岸镇罗家咀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王某某相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雷胜桥遂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追赶拦截后返回现场,后被告人雷胜桥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雷胜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下,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雷胜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雷胜桥赔偿212000元(含原已支付的22000元),已当庭付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雷胜桥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5日19:36,雷胜桥电话(1517160****)报警称:19时30分许,其驾驶鄂J722**号小客车在大河岸罗家咀村二组路段,与前方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罗田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车辆登记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登记信息及保险情况,被告人雷胜桥准驾车型为A2。(3)破案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雷胜桥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其他车辆追截后其驾车返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户籍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人雷胜桥、被害人王某某及王某某近亲属的身份信息。(5)谅解书、调解书、收条,证明:2015年3月4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雷胜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雷胜桥已当庭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雷胜桥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5日晚,天下着小雨,我驾驶鄂J1M8**越野车自大河岸镇往凤山镇方向行驶,我舅佬胡某某坐副驾驶位,行至距离事故地点十几米左右的地方,我看见我对向过来一辆车,模糊看见一个行人好像在路边,接着听见“嘭”的一声响,一个黑影往路面上飞起来了,那辆车在事故地点稍微停顿了一会儿后往大河岸方向行驶,我到事故地点停车,隐隐约约看见路面好像躺着一个人,我看见那辆车没有停车的意思,我就跟胡某某说“不好了,这辆车好像要逃跑”。我就将车迅速掉头去追肇事车辆,在追赶的过程中,我通过按喇叭、变换灯光想叫肇事车停车,当我们追至万密斋桥前面约二十几米的,我的车追上肇事车并横在肇事车前面,肇事车才驾驶员将车熄了火,我和胡某某下车看到肇事车是一台灰色的面包车,面包车的左边大灯、后视镜、前保险杠、前挡风玻璃破碎,我就问肇事司机:“你把人撞了,么不停车将人送到医院救治?”肇事司机回答说他就转过去,肇事司机年龄在三十多岁,矮矮墩墩,没有胡子。随后肇事司机将肇事车又掉头往凤山镇方向行驶,我就跟在肇事车辆后面到达了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肇事司机又将他的车掉头往大河岸方向后停车。这时我的舅佬胡某某打“110”说了肇事车辆号牌,我就驾车回了凤山镇。(2)证人胡某某证实的情况与王某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大河岸罗家咀村二组路段及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4、罗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罗)公(刑)鉴(法)字(2015)1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主要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对其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7日,经胡某某辨认,确认被告人雷胜桥系2015年12月5日晚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6、责任认定(1)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罗公交认字(2015)第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雷胜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公交复字(2015)第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2015年12月30日,经复核认定被告人雷胜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7、被告人雷胜桥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5日晚,当时下着雨,我驾驶鄂J722**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凤山镇往大河岸镇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行至大河岸镇罗家咀村二组路段,我车前方有一个行人突然从路右往路左跑,我赶紧踩刹车并往路右打方向,但避让不及,我车的左前角就与行人碰撞了,我停车下去看了一下,看到人受了伤,我的车受了损,接着我看到旁边过来两三个人,我以为是被撞的人的家属或者熟人,我受到了惊吓,我以为石井头村部那边是大河岸医院,我就开车到了石井头村部发现没有医院,然后我再往万密斋大桥那头准备掉头回来时,碰到罗田往大河岸方向行驶的一辆黑色越野车,车上的人下车跟我说:你的车牌是鄂J722**,你出事了,不要跑,你要回到事故现场。于是我就回到了事故现场,然后我用我的电话报了“110”、“120”。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罗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雷胜桥平时表现较好,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胜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雷胜桥肇事后虽逃离现场,但其被过往车辆追截返回事故现场后,能主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胜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罗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对被告人雷胜桥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居住地无较大不良影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胜桥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雷胜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胜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玉玲审 判 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