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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XX诉刘XX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5号原告王XX,男,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刘永恒人民陪审员  毕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大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