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XX诉刘XX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5号原告王XX,男,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刘永恒人民陪审员 毕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大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