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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76号原告:金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亮(系被告次子),男,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