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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潘金凤与张太光、王玉兴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6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凤,张太光,王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金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太光,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玉兴,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太光、王玉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张太光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苏小区商业街(产权证号40617**)的房产。二、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张太光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99号之一105车库。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