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桂芝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芝,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346号原告于桂芝,现住依兰县。被告刘波,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芝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庆玲 关注公众号“”